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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致辭

江西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支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發(fā)展專項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fā)布時間:
2016-08-26
各市、縣(區(qū))財政局,省直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實施意見》(贛府發(fā)〔2015〕25號)等有關文件精神,通過以獎代補方式支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規(guī)范運作,保障PPP項目實施質量,我廳制定了《支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發(fā)展專項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貫徹執(zhí)行。
江西省財政廳
2016年7月5日
支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發(fā)展專項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公共服務項目的投資、運營管理,提高公共服務供給能力和效率,加快PPP項目的實施進度,提高項目操作的規(guī)范性,保障項目實施質量,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實施意見》(贛府發(fā)〔2015〕25號)等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支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發(fā)展專項獎勵資金是指省財政對在PPP項目(含新建項目和地方融資平臺公司存量項目轉型為PPP的項目)完成政府采購確定社會資本合作方,按照新引入社會資本金的金額給予實施地政府或省直部門一次性獎勵。
第三條 本辦法中新引入社會資本金是指PPP項目實施地政府或省直部門引入社會資本方投入在PPP項目上的資金額度。
第四條 全省各級財政部門為支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發(fā)展專項獎勵資金的管理部門。
第五條 支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發(fā)展專項獎勵資金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信息公開。
第二章 獎勵標準和要求
第六條 省財政對PPP項目(含新建項目和地方融資平臺公司存量項目轉型為PPP的項目)完成政府采購確定社會資本合作方,按照新引入社會資本金的金額給予實施地政府或省直部門一次性獎勵,具體標準為: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獎勵50萬元;1億元以上的每增加1億元再獎勵30萬元;單個項目獎勵額不超過500萬元。對年度內投入的資本金未達到獎勵標準,可跨年度累計申報;對已獎勵的資本金不重復獎勵。
第七條 PPP項目獎勵資金由實施地政府或省直部門統(tǒng)籌用于項目全生命周期過程中的各項財政支出,主要包括項目前期費用補助、運營補貼等。
第八條 申請獎勵的PPP項目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PPP項目引入社會資本投資資金的時間以簽訂項目合同的時間和第一筆投資資金到賬的時間為準,必須在財政部印發(fā)《關于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4〕76號)2014年9月23日之后;
(二)地方融資平臺公司存量項目轉型為PPP的項目,不再承擔政府融資功能,實行市場化運作;
(三)項目合同約定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期限不低于10年;
(四)PPP項目必須納入財政部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庫,并按規(guī)定將項目信息錄入PPP綜合信息平臺;
(五)項目采購要嚴格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江西省財政廳關于轉發(fā)《財政部關于印發(f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贛財購〔2015〕11號)等文件規(guī)定;項目必須嚴格執(zhí)行有關制度文件,科學編制實施方案,合理選擇運作方式,認真做好評估論證,切實保障項目選擇的適當性和合理性。
第九條 對以下情形不予獎勵:
(一)采用建設-移交(BT)方式的項目,通過保底承諾、回購安排、明股實債等方式進行變相融資的項目;
(二)合同變更成本高、融資結構調整成本高、原債權人不同意轉換、不能化解政府性債務風險、不能降低項目債務成本、不能實現物有所值的地方融資平臺存量轉型項目;
(三)本級政府所屬融資平臺公司及其他控股國有企業(yè)投入到本地PPP項目建設的投資資金;
(四)PPP項目公司的投入資金和以項目公司名義在金融機構的融資投入;
(五)申報材料不齊全、以其他項目冒充PPP項目的假PPP項目以及財政部門認定為不符合申報條件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申請程序和資金撥付
第十條 申請獎勵資金的縣(市、區(qū))財政部門于每年年度結束后2個月內向所在的設區(qū)市財政局報送獎勵資金申請材料,經設區(qū)市財政局審核匯總后,于7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并連同縣級財政部門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到省財政廳(PPP中心)。省直部門申請材料直接報送到省財政廳(PPP中心)。申請材料包括獎勵資金申請報告、社會資本方資金投入的銀行證明、項目規(guī)范實施承諾書、項目實施方案、物有所值評價報告、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報告、采購文件、合同文本、縣(市、區(qū))資金情況表(見附件1)、設區(qū)市獎勵資金情況表(見附件2)、獎勵資金審核意見表(見附件3)等,以及上級財政部門審核時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省財政廳(PPP中心)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匯總后,并于2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并連同各設區(qū)市和省直部門的申報材料一并送到省財政廳(債務金融處)。省財政廳(PPP中心)應對有關市、縣(區(qū))和有關省直部門報送的相關材料進行認真審核,并進行必要的實地檢查,在審核過程中發(fā)現嚴重弄虛作假或重大違規(guī)問題,應及時反饋給省財政廳(債務金融處)。
第十一條 經審定后,省財政廳將獎勵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到有關市、縣(區(qū))和有關省直部門。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二條 縣(市、區(qū))財政部門要認真做好獎勵資金的撥付和管理工作,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fā)現的問題及時處理和反映,保證財政獎勵政策落到實處。
第十三條 設區(qū)市財政部門要對獎勵資金的撥付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督促縣(市、區(qū))財政部門嚴格按獎勵資金使用用途使用,保證獎勵資金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 省直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獎勵資金使用的審核,并會同有關部門對獎勵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確保資金使用規(guī)范、安全、高效。
第十五條 省財政廳不定期對獎勵資金審核撥付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獎勵資金的使用情況和效果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六條 獎勵資金申請有關單位提供虛假材料、以其他項目冒充PPP項目騙取獎勵資金的,省財政廳將收回獎勵資金,取消該地和部門獲得獎勵資金的資格,并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對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來源: 江西省財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