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事長致辭

反不正當競爭法完成修訂!10月15日起施行
發布時間:
2025-07-01
6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修訂通過,并予公布,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
本次修訂聚焦數字經濟時代的新型競爭亂象,回應了平臺經濟、數據權益保護、中小企業公平競爭等熱點問題。修訂后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包括總則、不正當競爭行為、對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調查、法律責任、附則五章四十一條。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反不正當競爭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國家健全完善反不正當競爭規則制度,加強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司法,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依法加強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保障各類經營者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國務院建立健全反不正當競爭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處理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重大問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市場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依照其規定。
《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平臺經營者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臺內經營者按照其定價規則,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應當在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中明確平臺內公平競爭規則,建立不正當競爭舉報投訴和糾紛處置機制,引導、規范平臺內經營者依法公平競爭;發現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按規定向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檢查部門報告。
《反不正當競爭法》強調,大型企業等經營者不得濫用自身資金、技術、交易渠道、行業影響力等方面的優勢地位,要求中小企業接受明顯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
來源:中國招標
上一頁
上一頁